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现住址辉南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吉ER****号两轮摩托车沿辉南县朝阳镇一中高架桥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高架桥北侧桥头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视频、呼吸检测视频1、呼吸检测视频2。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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