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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6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园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3时15分许,张某某醉酒驾驶蒙K**号长城牌轻型多用途货车,沿达拉特旗**镇**园区内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煤炭园区门口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1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血液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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