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河北省迁安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7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4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冀BY****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迁安市钢城大街**岗西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张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张某某血样酒精浓度为129.9mg/100ml。随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迁安市佳鑫医院抽取了血样。2020年2月3日,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86mg/100ml。
2020年3月17日,张某某到迁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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