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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号楼**单元**室,居住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0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苏G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润发超市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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