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1年1月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自遂宁市船山区**乡**村行驶至**道**附近,遇交警设卡检查,后被挡获归案。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情节较轻,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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