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89********,苗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4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08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贵C9****小型轿车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星兴社区苦草湾出发,沿星湾路、竹王大道、尹珍大道往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同日19时43分,当行驶至道真自治县玉溪镇尹珍大道南段200米(小地名:二高门口)路段时,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93mg/100mL。随后道真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将张某某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2021年01月12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果为: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7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