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街道**小区。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B2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CL****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遵义市播州区保利未来城沿遵南大道往播州区南白城区方向行驶,21时12分,途径包南线2169公里800米(地名:播州区遵南大道交通局)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且在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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