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新蒲新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新舟镇乐耕村方向往新舟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新舟镇西街0公里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0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好;且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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