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81199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周口中兴新业港产业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院**号楼**号(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凌晨2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豫A7Y****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从郑州市未来路顺河路附近出发,途径未来路、东明路,后沿金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未来路东约100米路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张某甲抽血检测,张某甲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91.18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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