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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90********,汉族,研究生文化,系**公司**室经理,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户籍所在地东胜区****街坊**号,住东胜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蒙K**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东胜区伊克昭广场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宝日陶亥街交汇处道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6.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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