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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6127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由靖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3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K**”的“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从城川镇移民区出发,沿省道S21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城川镇通城线50公里加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4月1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65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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