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6127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由靖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3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K**”的“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从城川镇移民区出发,沿省道S21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城川镇通城线50公里加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4月1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65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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