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1〕Z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坡**号附**号,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渝D7****号小轿车从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出发,行驶至鹅公岩大桥九龙坡区段附近时被设卡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遂对张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随后,公安人员将张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张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05.4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的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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