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其朋友“王老五”在其家重庆市南岸区广黔路附近一餐馆吃饭并饮酒。当日19时许,张某某驾驶其渝BW****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广黔路往四公里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学府大道接四公里立交调头弯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拦下,经过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是96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重庆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8mg/100ml(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42-2009方法)。归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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