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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沙检刑不诉〔2020〕Z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江津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现住重庆市高新区**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渝C2****的二轮摩托车从沙坪坝区陈家桥往大学城富力城生活区方向行驶,行至沙坪坝区西尊路段被设卡盘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 

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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