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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铜检刑不诉〔2020〕Z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的家中饮酒后,独自驾驶渝CS****号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途经百合、侣俸镇准备前往铜梁城区。当车行驶至侣俸镇三色园路段时被警察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当日14时36分,公安民警将张某某带至铜梁区人民医院并协助医务人员对其进行静脉血液血样的提取。经鉴定,事发时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3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车辆及驾驶证驾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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