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无业, 户籍地金塔县**镇***村*组**号,住金塔县**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了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23时3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小型轿车,沿金塔县宝塔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塔县***小区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88mg/100ml。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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