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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79********,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5月26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鄂B*****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湖滨路**路段时,被黄石交巡警支队西塞山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01mg/100ml。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黄石市爱康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94.2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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