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县**乡**号,现住银川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3时03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6号小型轻型多用途货车沿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行驶至兴洲街交叉口东侧5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0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交通事故,无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