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检二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82********,回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住**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4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蒙****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杭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图吉日格街交汇处时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理化鉴定文书,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 4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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