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73********,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锦屏县**镇**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贵H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锦屏县三江镇聚龙滩往三江镇排洞社区方向行驶,22时49分,当车行驶至锦茅线0公里+200米(小地名:交警队门口)时,被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2020年6月19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34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有D类机动车驾驶证,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7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张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