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41983********,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镇,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沿长春市二道区金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庭路交会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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