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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11976********,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巷**号,住址:长沙市芙蓉区**路**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晚上,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其牌照号为湘******的小型汽车,从长沙市长沙大道与沙湾路交叉路口附近出发,沿长沙大道辅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万家丽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是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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