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号,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1时30分许,在长葛市魏武路与长社路交叉口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持A2证驾驶豫AR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张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2020年5月11日,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作出许建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张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9.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使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关于危险驾驶罪相对不起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