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阎良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2515,汉族,高中学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阎良区振兴街道办****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凌晨0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A***7号普通小型轿车行驶至阎良区阎荆路与关中环线十字南侧路段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张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85.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张某某醉酒驾驶行驶距离和时间持续较短,归案后,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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