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阳泉市**局城区**公司职员,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园**号。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2时39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牌号为晋C****D号的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德胜街天桥南口附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阳泉市交警二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47.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案发时存在急病救人的情形,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并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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