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1时50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二轮摩托车,由武都区**镇宁强村驶往琵琶镇高家坝,行驶至琵琶镇时被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发现有酒后驾驶车辆的嫌疑,经用呼气试酒精测试仪测试出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经提取张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86.5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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