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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66********,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号,现住陇县******组。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C*****号*色**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陇县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百隆商城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6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醉酒程度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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