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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住青岛市即墨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21时27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钰华街路口西侧处,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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