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3********,中专文化程度,青岛****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8日2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劲松四路南向北行驶至距辽阳**路路口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在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5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案接受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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