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村**号,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棕色五菱牌面包车,行驶至高碑店市北城路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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