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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云龙。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鲁******的海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鱼台县**镇**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2020年1月16日,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张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9mg/100ml。

2020年1月18日,经电话通知,张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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