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办事处,住麻城市**办事处**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0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在麻城市建设路与北正街交叉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所抽取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测,张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3.0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5.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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