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70********,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镇**路**栋**单元**室,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贵州省麻江县金竹街道农贸市场41号吃饭时饮酒,之后驾驶贵H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使用性质:非营运)由麻江县城壁山路往长兴大道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长兴大道0公里300米处(小地名:城东锦园)时,被麻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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