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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9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同江市****,住同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4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黑D****6号牌汽车来到同江市翰林苑小区门前送人,在其倒车时与后方轿车相撞,对方报警,张某某在现场等候。经酒精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1mg/100ml,为醉酒状态。2020年4月8日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对方1,600元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驾驶证、行驶证,书证侦破经过、和解书、现实表现、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田某某证言,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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