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72********,小学文化,籍贯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镇**村**屯,农民。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4时1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去庆安县城东市场购买生资农药,行驶至庆安县解放路疫情防控卡点时被庆安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场对张某某采集血样并依法送至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63 mg/100ml,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