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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33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抚远市**镇**村**组,现住抚远市**镇**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抚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抚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抚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黑D****5号棕色哈弗牌小型汽车沿抚远市抚远镇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转盘路附近路段时,被抚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执勤时查获。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康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佳木斯市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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