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5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区**农场,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区**农场**队;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3时许,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三轮电动车,沿甘南县音河镇由西向东行驶至双河24连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2.1mg/100ml。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