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派出所,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2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黑 B****E号小型轿车从凤飞斯卡拉酒吧出发行驶至龙沙区兴顺路至卜奎南大街路口顺丰速运门前时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3.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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