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龙江县**镇**村**组)。2019年6月3日因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邢某某等人在龙江县**镇**路**歌厅内唱歌时,邢某某与他人发生厮打,龙江县公安局学府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邢某某带离时,张某某进入歌厅门前人行道上牌照号为黑B****8的轿车驶离时,被民警当场制止。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0.7mg/100ml。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12月26日在**镇**路**歌厅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土地证复印件、龙江县城市建设维护中心情况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等;
2.证人邢某某、李某某、侯某某、赵某某、曹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张某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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