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乡**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裕县**乡**村**组)。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审查认定事实:2019年10月21日2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B****5号小型轿车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雄鹰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五中岗地与龙安岗地之间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4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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