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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70********,汉族,中专文化,靖安县**总站职工,靖安县人,家住靖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靖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途经靖安县三爪仑大道中部梦幻城路段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随后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3.88mg/100ml。被不起诉张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案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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