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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7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林局**市委**组**号)。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崂山区玉龙路东向西行驶至张家下庄漫水桥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12月21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在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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