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76********,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广平县东张孟村至309国道南北乡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牛庄村路段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134mg/100ml、54mg/100ml,后被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7月17日,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9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是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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