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49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31981********,汉族,专科毕业,广东腾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街**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C****的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街**座**房出发,途经**路、季华路,行至季华五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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