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寨**号,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安顺市平坝区某某乡某某村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G****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某某村往平坝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某某线2Km+700m处时,与对向变道行驶的由唐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张祖伦在此次事故中受伤,并于2020年5月27日至7月7日在贵航集团平坝某某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1mg/100mL。经认定,张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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