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1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1********,*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2022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3年2月15日被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7月1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富平县**镇**村**组家中饮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前往富平县王寮镇南董村二组段某某家,当车辆沿富平县五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王寮供电所门前时被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7mg/100ml,后被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2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