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 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贵DY****号小型轿车由松桃县花鼓大道方向往松桃县城区南门桥方向行驶。21时45分,当车行驶至松桃县**街道**路段处,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铜)公(司)鉴(理化)字【2020】J573号检验报告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1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现场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乙醇成分含量为102.17mg/100ml,其涉嫌危险驾驶罪情节轻微,加之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依法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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