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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三明市梅列区江滨路东新五路路口时,被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5.9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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