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5****小型轿车由健跳花市村开到健跳上街村兴民路,后与朱某某发生纠纷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检测,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检测单、人车合影照片、血液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洪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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