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检刑不诉〔2020〕Z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打工,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村**社**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9时5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蒙L*****号现代牌轻型普通轿车沿乌拉特前旗新苏线45公里路段行驶时被交警查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118.65mg乙醇,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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